订婚强奸案女方已退还彩礼男方拒领 法院详解案件焦点


订婚强奸案女方已退还彩礼男方拒领。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席某某强奸上诉案及所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审判长就案件引发的社会关注点进行了回应。
关于双方已订婚是否意味着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的问题,法院明确表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本案中,被害人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时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多次反抗并报警。综合上述情节,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对于网传对席某某定罪的关键证据只是一段电话录音的说法,法院表示并非如此。电话录音只是其中一部分证据,除此之外,还有席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母亲的证言、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以及电梯监控视频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
针对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不成反告男方强奸的说法,法院查明,男女双方通过婚介机构介绍相识,约定彩礼款18.8万元,在订婚仪式上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案发后,女方亲属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曾多次与席某某及其家人沟通,但男方未予回应。网传女方借婚姻索财的信息不实。另查明,被害人不存在骗婚情形。
双方发生纠纷后,男方起诉返还婚约财产。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女方已将彩礼退还至婚介机构,但男方拒绝领取。二审法院认为,男方本可以通过领取该款物实现返还彩礼的诉讼目的,但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领取,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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