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3年碰瓷13家公司最短上班10天 劳动“碰瓷”被判败诉


四川成都一名男子入职某公司18天后被解雇,要求公司赔偿3万余元。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认定劳动者肖某以“碰瓷”方式恶意制造劳动纠纷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判决仅支持其实际劳动所得,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023年7月31日,自称高级按摩师的肖某入职某公司,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肖某入职后消极怠工,无端损毁工作器具,客户投诉其按摩手法不佳,经沟通仍无改进。8月19日,公司以肖某在试用期内未通过考核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经协商,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手写“收条”,载明肖某已领清所有工资,肖某签名确认。9月13日,肖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2023年7月31日至8月21日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签署“收条”系受胁迫,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加班费等共计3.3万元。仲裁委未予受理,肖某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无证据证明考核过程及结果,且未对肖某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解除合同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8000元、加班费1471.26元。公司和肖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至2024年7月,肖某曾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13起,涉及一审、二审和再审,共计23件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系统分析,发现肖某三年内辗转13家公司,最短工作时间仅为10天,多份工作时长不满一个月,工作期间消极怠工,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辞退等事实持放任乃至积极追求的态度,每次离职后旋即提起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索赔金额从数千元至10余万元不等,远超一般正常工资收入。肖某无论在工作单位选择、更换工作频率、发生争议周期,还是在提起诉讼比例、行权路径选择等方面,均有别于一般劳动者,企图利用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通过诉讼获取额外利益,“碰瓷”意图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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