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广大农民利益!5月1日起施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成员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旨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
法律共8章67条,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村级和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国家将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关于成员定义问题,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丧失成员身份。成员结婚后,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法律还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禁止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理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等权利。同时,成员也必须履行维护组织合法权益、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以及参与和支持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等义务。集体财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个人。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周向阳表示,这将推动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使广大农民更好地分享改革成果,促进共同富裕。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进入更加健全的法治化轨道,下一步将督促、支持和协助相关部门制定和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扎实做好法律的贯彻实施,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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