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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值班与女友发生关系猝死 工伤认定争议

社会资讯 2025-05-08 08:28:25  

男子张老三在单位值班期间与女友发生关系时猝死,家属随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张老三于2014年2月7日入职北京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同年9月30日被安排到顺义区某毛织厂从事保安工作,工作地点为该厂门口的保安室。2014年10月6日中午,张老三将女朋友接到保安室,在与其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猝死。公安机关出具的调查结论和鉴定结论书认定张老三系猝死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2015年12月18日,张老三的儿子张小石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2月17日,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老三与女朋友谈恋爱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张小石不服,提起诉讼,理由是其父亲作为厂区唯一一名保安员,工作时间为24小时,无法离开工作岗位,与女朋友见面谈恋爱只能在保安室进行。休息是职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工的权利,其父亲与女朋友谈恋爱属于休息范畴,且在此过程中未离开工作区域,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张老三执勤地点和住宿地点均为毛织厂门口的保安室,其死亡已经调查认定系猝死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因此,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张老三至其死亡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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